交车时不验车次日方提异议租赁汽车损伤责任难以认定,租赁方未建立严格租赁商品查验交接程序,只能自行承担损失
日前,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市民肖先生投诉:7月20日,他向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,并约定租车费为150元/天,押金1200元。当天下午5时,他将车退还给该公司。工作人员在收车时说出纳不在,让肖先生次日再来取押金。21日,该公司又称:经查看汽车发现车身有多处新鲜刮痕,汽油也比出租时少了,按合同约定不能退还押金。对此,肖先生十分不满,于是向市消委会投诉。
肖先生称,他将汽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时,对方对车的状况并没有表示异议,这说明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。租赁公司次日才提出异议,不排除是交车后他人使用汽车造成汽车损伤。他认为,该公司要求他承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。
该汽车租赁公司则出示双方签订的合同称:租赁合同上有明确的条款规定,出现损坏汽车情况时,必须由租车者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。
市消委会相关人士认为,虽然合同有此项规定,但由于租车公司人员在接车时没有仔细查验车况,导致出现了争议无法认定责任归属,此责任不能完全由租车人承担。同时,该人士提醒:租赁行业要严格建立租赁商品查验交接程序和制度,租前和租后双方都要进行仔细的检查。交接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当当场提出,并且形成文字,双方予以认定。否则,事后难以说清,易引发纠纷,且损失难以挽回。
经过消委会的调解,肖先生表示同意再付给租赁公司20元汽油费,租赁公司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车的损坏是肖先生造成的,同意退还肖先生的押金,自己承担修车费用。
